立租賃契約人
出租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甲方)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緣乙方係符合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之園區事業或研究機構,茲經甲乙雙方議定由甲方將座落於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內如本約第一條所示之宿舍(以下稱本約宿舍)出租予乙方,其租賃條件如下:
第一條 本約標的及租金數額
第二條 本約標的之變更
本約訂立後,租賃標的如有變更,應經甲乙雙方重新編定前條之約定,否則不生效力。
第三條 租賃期限
本約之租賃期限自民國 年 月 日起至民國 年 月 日止。
租賃期間屆滿,除甲乙雙方依本約第四條規定另訂新約外,本契約當然終止,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租賃關係繼續或不定期租賃。
第四條 續約方式
甲方得於租賃期間屆滿前一個月以書面寄送繼續租賃關係之租賃契約書予乙方。
乙方應於收到前項租賃契約書後十五日以內表示是否於租賃期間屆滿後繼續承租。如欲續約者,應於前述期限內於前項租賃契約書用印簽章並檢附相關文件後送達甲方。
乙方如於本約存續期間內有違反本約之行為者,甲方得於續約時,要求乙方之續約應辦理公證,公證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五條 提前終止租約
除本約另有規定外,如乙方擬於本約租賃期間屆滿前提前終止本約,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甲方。於該一個月通知期限內,無論乙方是否已遷出本約宿舍,均應繼續給付租金。
甲方得因法令之修改或政府政策之變更,而隨時於兩個月前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本約。
第六條 租金給付及調整
乙方應自本約租賃期間開始之日起,依第一條所約定之每月應繳租金數額,按月繳交,依甲方所定之繳納方式繳付甲方。
甲方得依據相關法令規定及本約宿舍所座落基地之公告地價或行政院核定國有土地租金率之調整,隨時調整本約宿舍之租金數額,並自調整確定之次月份起生效。
第七條 衍生費用之負擔
本約宿舍於租賃期間,乙方應自行負擔維修之項目詳如「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宿舍自行維修事項表」(如附件一),退租時亦須以正常運作機能狀態點交甲方。
本約宿舍於租賃期間之水、電、瓦斯及電話等衍生之相關費用,概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約金之約定
乙方未依約定期限繳納租金或應繳水費者,應按下列規定繳付違約金:
一、逾期繳納未滿一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二違約金。
二、逾期一個月未滿二個月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五違約金。
三、逾期二個月以上者,按應繳總額加收百分之十違約金。
第九條 租賃保證金
乙方應按簽約當時三個月之應繳租金總額,向甲方繳納租賃保證金,以擔保乙方履行本約之各項約定。本租賃保證金由乙方於簽約時一次繳付,並由甲方掣給收據,如遇租金調整或本約辦理續約或延展時,保證金數額不另行調整。
本約經終止或租賃期間屆滿,經乙方依約交還本約宿舍且無欠繳租金、逾期違約金、水費、電費、瓦斯費等各項費用或其他任何違約情事時,甲方應無息退還乙方所繳租賃保證金。
乙方不得主張以租賃保證金抵償租金。
第十條 使用限制(一)
乙方租用本約宿舍之用途,限供乙方所屬員工及其眷屬居住使用,不得供作營業或其他用途,亦不得轉租、分租、借與他人使用或以其他變相方式交由他人使用,或供違反法令之使用。
第十一條 使用限制(二)
乙方應於訂約後立即詳細檢查本約宿舍之各項設施,如發現有先前業已存在之任何瑕疵,應即通知甲方,並由甲方負責修復。於訂約一個月後,乙方不得再主張本約宿舍之瑕疵及請求減少租金。
甲方為提供各項生活機能,得於本約宿舍之公共設施部分空間,依法經營或委託經營各項供應服務。
第十二條 使用限制(三)
乙方對於所屬員工或其眷屬,或其他經乙方或其所屬員工、眷屬允許而使用本約宿舍之人所造成之本約宿舍或其公共設施之毀損、滅失,應連帶負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使用限制(四)
使用本約宿舍之乙方所屬員工或其眷屬,非本約之當事人,不得就本約或本約宿舍,向甲方提出任何請求,或主張任何權利。
第十四條 使用限制(五)
乙方不得對本約宿舍擅自進行任何增建或室內裝修,但經甲方事先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並應依建築、消防及相關法規辦理。
所稱室內裝修,指固著於建築物構造體之天花板、內部牆面或高度超過一點二公尺固定於地板之隔屏或兼作櫥櫃使用之隔屏之裝修施工或分間牆之變更。但不包括壁紙、壁布、窗簾、家具、活動隔屏、地氈等之黏貼及擺設。
乙方得於本約宿舍內安裝電話或其他視訊設施,惟不得影響或改變房屋結構。
第十五條 使用限制(六)
乙方租用本約宿舍應確實遵守「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宿舍使用管理須知」(如附件二)之規範。
第十六條 房屋稅、地價稅及保險
本約宿舍之房屋稅及地價稅,由甲方負擔。
乙方對於其放置於本約宿舍內之各項裝潢、設備、設施及其他財物,應根據其需要自行投保保險,若發生任何損失,概與甲方無涉。
第十七條 終止租約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租約,收回宿舍,已繳租金不予退還:
一、乙方喪失本約前言之資格條件,或經甲方依法令其遷出園區。
二、乙方違反本約第十條至第十五條之規定,經甲方以書面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不改善者。
第十八條 租約屆滿或終止後之相關規定
於本約租賃期間屆滿或經終止時,乙方應將本約宿舍恢復原狀,騰空交還甲方。惟如經本處同意保留者,不在此限。
乙方依前項規定交還本約宿舍時,應負責將其清掃乾淨,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怠於將本約宿舍清潔打掃乾淨時,甲方得代為僱工清掃,費用由乙方之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負擔。
乙方於交還本約宿舍時留置於本約宿舍內之任何物品,均視為廢棄物,悉由甲方處置,乙方不得要求任何補償。甲方如因處理該等物品而支出任何費用,由乙方之租賃保證金中扣除,如有不足,應由乙方負擔。
第十九條 租賃期間屆滿或經終止後乙方遲延交還之處理
本約租賃期間屆滿或經終止後,乙方遲延未依本約規定將本約宿舍交還甲方時,每逾一日,乙方應給付甲方相當於每日租金三倍之懲罰性違約金予甲方,並應賠償甲方因此所蒙受之損失。
於本約租賃期限屆滿或經終止後逾一個月,乙方仍未依約交還本約宿舍,甲方得逕行開啟進入本約宿舍,強制乙方或其所屬員工或眷屬遷出,留存於本約宿舍內之一切物品,並全部視為廢棄物予以處置,乙方不得異議。甲方如因此而支出任何費用,比照前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由乙方負擔之。
第二十條 使用文字及送達地址
與本約有關之一切請求及通知均應以中文書面為之,並以當面送交或付郵方式依本約所載明雙方地址送達對方。
雙方有變更地址情事時,應於變更後七日內以前項書面通知他方。
於收受前項通知前,依本約所載地址所為之送達均視為合法送達。
第二十一條 連帶保證人責任
乙方應履行本約各條款應盡義務,並應自行覓尋連帶保證人乙人且協助其於詳閱本約內容後,於本約連帶保證人欄位辦理簽名、用印。
乙方如有違反本約各條款時,連帶保證人願意無條件與乙方負連帶履行責任,並同意放棄民法第七百四十五條之先訴抗辯權。
連帶保證人如欲中途退保應得甲方同意。於甲方同意前,其責任不得免除。
除得以連帶保證人保證履行義務外,乙方亦得以提出ㄧ年期之租金總額予甲方作為擔保契約義務之履行,繳交方式得選擇以現金、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保證書、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或其他經甲方許可之方式,擔保債務之履行。
第二十二條 簽約權限及章戳形式
簽訂本約之甲、乙雙方,保證其係經充分授權,且具有代表簽訂本約之權限。
乙方簽訂本約之公司章戳及印章,均須與乙方依公司登記程序為甲方登管之形式相同。
第二十三條 管轄法院
倘因本約涉訟,雙方同意適用中華民國法律,並以台灣屏東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第二十四條 租約份數
本租約乙式二份,由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立契約人:
甲 方: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
代表人:主任
地 址:屏東縣長治鄉德和村神農路1號
乙 方:
負責人:
地 址:
乙方連帶保證人:
連帶保證人身分證字號:
地 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一
負擔
區分
獨棟及雙併別墅型宿舍
公 寓 大 廈 型 宿 舍
備 註
一
、
甲
方
負
擔
部
分
1
結構體含樓板、樑柱、牆及樓梯龜裂、滲漏
1
結構體含樓板、樑柱、牆及樓梯龜裂、滲漏
2
門窗框損壞、變形、腐朽、蟲蛀、面板脫落、鉸鍊五金不能開關使用者
2
門窗框損壞、變形、腐朽、蟲蛀、面板脫落、鉸鍊五金不能開關使用者
3
洗手台、浴缸、便器、水龍頭
3
洗手台、浴缸、便器、水龍頭
4
消防授信總機、感知器、偵煙器、滅火器
4
消防授信總機、感知器、偵煙器、滅火器、壓扣開關、緊急照明燈、景觀燈、安全門指示燈、消防帶
5
公共進水、出水管及配電盤損壞者
5
公共進水、出水管及配電盤損壞者
6
電源插座、對講機、門鈴
6
電源插座、對講機、門鈴
7
化糞池疏通、抽水馬達(污水)
7
水塔清洗、蓄水池清洗、化糞池疏通、公共環境清潔
9
公共空間(門廳地坪、粉刷、樓梯間安全門、樓梯照明)
二
、
乙
方
自
行
負
擔
部
分
1
流理台、排油煙機、瓦斯爐、熱水器、冷氣機
1
流理台、排油煙機、瓦斯爐、熱水器、冷氣機
2
衛浴設備(皂盒、化妝鏡、蓮蓬頭、馬桶座、馬桶蓋)
2
衛浴設備(皂盒、化妝鏡、蓮蓬頭、馬桶座、馬桶蓋)
4
門窗把手、玻璃、各式鎖
4
門窗把手、玻璃、各式鎖
8
退租時回復原狀並清潔打掃
8
退租時回復原狀並清潔打掃
- 本表依本賃契約書第七條辦理。
- 甲方負擔部分如係因乙方使用不當所造成之損壞,仍由乙方負擔修繕。
- 除左列項目外,原有固定設施不堪使用或需汰舊換新時,經甲方認定後處理。
- 乙方自行負擔部分之各項設備於承租戶租用期間之修繕,一律由承租戶負擔。
- 乙方遷入本約宿舍時,雙方應逐項當場點交並簽認;遷出時亦同。
- 租約期滿或終止租約時,乙方須負責回復原狀並清潔打掃,經甲方認可後,方得辦理退租手續。
- 甲方不再設置公用天線,所有視訊服務(含無線電視台)均由相關業者提供並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由乙方負擔使用費。
附件二: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宿舍使用管理須知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為執行宿舍之使用管理,特訂定本須知。
- 本須知內容為「農業生物科技園區宿舍租賃契約書」之一部分。承租人於租賃期間應切實遵守本須知,以確保宿舍正常使用與施設安全。
- 承租人應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宿舍及其公共設施,保持公共空間之清潔通暢。並不得於宿舍內存放違禁、危險物品,共同維護宿舍區安寧、公共安全及環境衛生品質。
- 承租人不得於宿舍公共區域堆置物品。如有堆置情形,經本處通知限期改善,應自行清除。逾期仍未改善者,由本處代為清除,清除費用由承租人負擔。如不知前述物品為何人堆積者,清除費用由全棟宿舍承租人按租用面積比例分攤。
- 汽機車依畫定停車格位停放。公寓大廈地下室停車場除分配與各承租人之專用停車位外,其餘停車位供所有承租人共同使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妨礙其他承租人之正常使用。
- 承租人裝置電話及網路系統等電信設備,其裝機建置費用、使用費用及退機等均由承租人自理,並於退租前,自行辦妥退機、拆線及繳清費用等相關手續。
- 宿舍區公共區域之夜間照明、警衛保全及水塔、蓄水池、化糞池、公共空間之清潔疏通費用,由本處負擔,惟各承租人應加強能源管理,厲行水、電等能源節約事宜。
- 宿舍之廢紙及可回收資源應予分類回收再利用或交由環保單位收集處理,其他垃圾應依環保有關規定分類處理。
- 本處得於事先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後,會同承租人所指派人員進入宿舍查核使用情形;承租人如未派員會同辦理時,本處得逕行進入宿舍進行查核,承租人及其所屬員工或其眷屬不得拒絕或阻擾,並應全力配合。查核結果,本處以書面通知承租人;如有需承租人改善者,併限期改善,屆期後隨即進行複查。
- 承租人如欲遷入戶籍,應檢附使用人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及在職證明,由承租人向本處申請核發同意遷入設籍文件後,再憑向戶政事務所申辦。惟ㄧ承租單位僅限一戶戶籍遷入,搬出後並應將戶籍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