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還投資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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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時機
- 園區事業於核准之日起屆滿三年時。
- 園區事業未於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經籌備處(管理局)廢止進駐核准時。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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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運計畫實施者:
(一) 園區事業應檢具申請書、說明資料及證明文件影本,向籌備處(管理局)申請營運計畫評定。
(二) 營運計畫評分項目計有資金實收情形(四十分)、生產設備(十五分)、產品範圍(十五分)、科技人力(十分)、研究發展(十分)、安全衛生及勞動條件(五分)、環境保護(五分)等七項,評定總分為一百分;評分合計七十分以上,且各項評分不低於該項之百分之六十者,評定合格。
(三) 經認定已依營運計畫實施後,籌備處(管理局)將無息發還所繳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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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月租金:
(一)土地:28元/坪/月。
(二)廠房:虎躍館租金為225元/坪/月。龍騰樓廠房租金則依樓層不同,租金為260~390元/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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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進駐核准者:
經核准進駐之園區事業,自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向籌備處(管理局)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者,籌備處(管理局)將廢止其進駐核准,並無息退還所繳納保證金。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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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營運計畫實施者:
(一)營運計畫完成核定函。
(二)保證金繳款聯單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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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依規定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並經廢止其進駐核准者:
(一)廢止進駐核准函。
(二)投資保證金繳款聯單正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 自核准之日起屆滿三年,並依營運計畫實施之園區事業
- 已繳交保證金,惟未於規定期限內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經廢止進駐核准之園區事業。
主會辦單位
- 主辦:籌備處(管理局)第一組。
- 會辦: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第三組。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機構營運管理辦法。
- 農業科技園區園區事業營運計畫審核評分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