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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或分公司登記、變更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登記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園區事業投資核准申請。
  2. 至經濟部公司設立登記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審核後保留公司名稱六個月及核定其所營事業)。
  3. 發起人全體同意訂立章程。
  4. 收足股款。
  5. 召集發起人會議(1)訂立公司章程(2)選舉董監事。
  6. 設立許可。
  7. 委託會計師辦理公司設立資本額查核。
  8. 備妥設立登記申請文件(董事、監察人就任後十五日內送件)。
  9. 本中心收文及審核。
  10. 核准並發文。

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時機
投資人向本中心申請投資案核准後,於繳足股款,繳納投資保證金及完成標準廠房或土地租賃者,向經濟部商業司申請公司設立登記名稱及所營事業預查核准後,即可提出公司設立登記申請。並應於公司負責人就任或創立會完結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 (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申請投資時非依公司法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或經認許相當於我國股份有限公司之外國公司,應於經濟部商業司預查核准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中心辦妥公司或分公司登記,未依規定辦妥登記者,本中心應廢止其進駐核准。
申請時並應注意下列事項: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申請書所載公司名稱應與「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所准予保留之公司名稱相符。
應備文件

※發起設立者應檢附文件:

  1. 申請書(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進駐園區核准函影本
  3. 公司設立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
  4. 公司章程。
  5. 發起人會議事錄(單一法人股東發起者免附) 。
  6.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
  7. 法人股東指派董事監察人指派書(無法人股東指派者免附)。
  8. 董事及監察人願任同意書(董事長加填董事長願任同意書)
  9. 發起人名冊。
  10. 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11. 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資本額查核委託書
      2、設立登記資本額查核報告書
  12. 公司設立登記表二份。
  13. 投資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
  14. 承租土地(廠房)契約書影本。
  15. 登記費。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按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附該項文件一份:

  1. 外國人或華僑為發起人者,應附經我國使領館或外機構簽證之含住所之國籍文件,或僑委會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2. 外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監事者應加附指派證明書並加附中譯本。
  3. 董事、監察人如為外國人者,得令簽署中文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並附中譯本,且其文意內容必須與經濟部公告之董事(監察人)願任同意書範例相符。
  4. 華僑或外國人以外幣或新台幣直接投資我國公司者,應加附經濟部投審會許可及審定函。
  5.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代理委託書。
  6. 外語文件均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1. 應於董事、監察人就任或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設立登記。
  2. 如申請設立登記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3. 申請逾期時,董事長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之罰鍰。
    違反公司法規定之法定期限,處罰標準如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按章程所定資本總額四千分之ㄧ計算,其不足新台幣1千元者,以新台幣1千元計收。

公司由區外遷入本園區內登記

申請時機
投資人向本中心申請投資案核准後,於繳納投資保證金及承租廠房或自建廠房完成者,即可提出公司遷址變更登記申請。並應於董事會決議遷址後十五日內向本中心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本案係公司已在區外設立,現以遷址方式入本園區內。
  2. 公司章程有關公司所在地應配合修正為「設總公司於農業科技園區內」。
  3. 遷入本園區內公司之核定資本額及營業項目皆需與本中心核准內容相符。
  4. 為配合入區可一併辦理增資及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份(委託會計師或律師代理者,應另檢附委託書一份)。
  2. 公司章程影本一份。
  3. 股東會議事錄影本一份(章程未修訂者免附)。
  4. 董事會議事錄影本一份(股東會已決議公司新址者免附)。
  5. 公司變更登記表正本二份。
  6. 本中心核准之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7. 依法應先經主管機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8. 投資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一份。
  9. 承租土地(廠房)契約書影本一份。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附該項文件一份:

  1. 外國人或華僑為發起人者,應附經我國使領館或外機構簽證之含住所之國籍文件,或僑委會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
  2. 外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監事者應加附指派證明書並加附中譯本。
  3.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加具代理委託書。
  4. 外語文件均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實際遷址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
  1. 新臺幣1,000元(資本額不變下)。
  2. 若併案辦理增資變更登記,登記費按實收資本額每新臺幣四千元一元計算;登記費未達一千元者,以一千元計收。

增資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專案向本中心申辦增加投資額計畫經核准後,即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並召開董事會訂定增資基準日,於增資基準日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以外匯或機器作為股本者,應先向本中心投資企劃組申辦核准。
  3. 公司非將已規定之股份總數全數發行後,不得增資,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一(公司法第二七八條)。
  4. 增資應先修改章程(公司法第二七七條),又發行新股與增資可一併辦理。
  5. 除僑外資投資事業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公司法第二六七條)。
  6. 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董事會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二六六條),並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
  7.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查帳報告書應由「會計師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查核。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增資變更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3.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一份。
  4. 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金管會核准函影本。
  5. 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6. 股東會議事錄。
  7. 決議增資相關細節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8. 股東名簿。
  9.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
  10.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
  11. 增資前試算表。(發行新股基準日前一日)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技術作價者應備文件,參照「公司設立登記」之作法檢附相關文件並加註會計師查核意見。
  2. 新任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
  3. 依法應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4. 溢價發行應附金管會核准函(公開發行公司)或會計師計價報告書(未公開發行公司)。
  5. 外國法人股東當選為董、監事者應加附指派書。
  6.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
  7. 外語文件均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發行新股基準日或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投資企劃組、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增資者按新增資本額之四千分之一計算,其不足新台幣1,000元者,以新台幣1,000元計收。

減資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專案向本中心投資企劃組申辦減少投資額計畫經核准後,即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並召開董事會訂定減資基準日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股東會應提及減資之說明。
  3. 減資後之資本額應符合「股份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標準」。公司經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將此項決議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個月以上之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
  4. 減少資本應依股東所持股份比例減少,其以股份總額之減少或每股金額之減少,或兩種方法併行均無不可,惟減資銷除之股份不得改列為未發行股份。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乙份。
  3. 減資變更投資計畫核准函影本。
  4. 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金管會核准函影本。
  5. 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6. 減少資本相關細節之股東會議事錄。
  7. 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8. 減少資本後之股東名簿。
  9. 減資前試算表。
  10. 減資後資產負債表。
  11.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
  12.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減資後改選董事監察人者新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
  2.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
  3. 依法應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減資基準日或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投資企劃組、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發行新股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公司增加資本原經登記,惟尚未發行實收之股份時,應召開董事會訂定發行新股基準日,於發行新股基準日十五日內提出變更登記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以外匯或機器作為股本者應先向本中心投資企劃組申辦核准。
  3. 公司依規定之股份總數發行後,不得增資,增加資本後,第一次發行之股份不得少於增加之股份總數四分之ㄧ(公司法第278條)
  4. 除僑外資投資事業外,應保留發行新股總額百分之十至十五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
  5. 公司發行新股應由董事2/3以上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之決議行之,並訂定基準日。
  6. 資產負債表、股東繳納股款明細表及查帳報告書由會計師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之規定查核簽證。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乙份。
  3. 公開發行公司應檢附金管會核准函影本。
  4. 公司章程及其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5. 決議發行新股相關細節之董(監)事會議事錄。
  6. 董事會簽到簿影本。
  7. 股東名簿。
  8. 增資前試算表。(發行新股基準日前一日)
  9. 會計師查核報告書及其附件。
  10. 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之委託書。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技術作價者應備文件,參照「公司設立登記」之作法檢附相關文件並加註會計師查核意見。
  2. 溢價發行應附金管會核准函(公開發行公司)或會計師計價報告書(未公開發行公司)。
  3. 新任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發行新股者為新台幣1,000元

公司營業項目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營業項目經經濟部商業司預查核准,並專案向本中心投資企劃組申辦變更投資營業項目計畫經核准後,即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並於股東會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股東會之召開應依公司法第一七二條規定辦理。
  3. 修改章程股東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七七條規定辦理。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一份。
  3. 變更投資營業項目計畫核准函影本。
  4. 修正後之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5. 股東會議事錄。
  6.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僑外投資公司所營事業變更者應附投審會許可證)。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變更後之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2.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經公司決議所營事業變更修正章程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所營事業變更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投資企劃組、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公司名稱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公司如欲變更名稱時,經經濟部商業司預查核准,並專案向本中心投資企劃組申請核准變更後即召開股東會修改章程,並於股東會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股東會之召開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3. 修改章程股東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七七條規定辦理。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一份。
  3. 公司名稱變更核准函影本。
  4. 修正後之公司章程及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
  5. 股東會議事錄。
  6. 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設立(變更)登記預查名稱申請表核准聯正本(僑外投資公司變更名稱者應附投審會許可證)。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變更後之業務依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所定之命令規定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2.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經公司決議公司名稱變更修正章程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公司名稱變更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投資企劃組、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園區內公司所在地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視公司需要辦理申請。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由董事長具名蓋印鑑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董事會關於遷址之決議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股東會之召開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4. 修改章程股東會之決議依公司法第二七七條規定辦理。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一份。
  3. 廠房租賃核准函影本或建物使用執照影本。
  4. 本園區內之遷址應附關於決議遷址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一份:

  1. 因遷址而需修改章程者,應附決議變更章程之股東會議事錄及修正之章程及其修正條文對照表。
  2.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實際遷址日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公司所在地變更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董監事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公司董、監事有異動者應於董監事變更後十五日內或法人股東改派董、監事代表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有改選者應附新舊任)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董事長、副董事長之選任,依公司法第二○八條之規定。
  3. 董監事之人數有變動者應修改章程(公司法第二七七條)。
  4. 董監事之任期屆滿應即召開股東會改選(公司法第一九五條)。
  5.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監事持有股數,轉讓超過當選時持有股數二分之一時,即當然解任。
  6. 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
  7. 具有公務員身分者不得當選董監事。
  8.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董監事之異動仍應依公司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股東會議事錄。
  3. 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
  4.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乙份。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

  1. 董事、監察人人數變更者應附修正之章程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2. 新董事、監察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一份。
  3. 法人股東指派(或改派)代表人指派書(或改派書)一份。
  4. 董監事親簽之願任同意書正本(如有外國人者應另行簽署外文願任同意書)。
  5. 依法應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6.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一份。
  7. 所附文件如有涉及外國文件者應另檢附中譯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1. 董事長應於改選董事、監察人後十五日內申請變更登記。但改選董事、監察人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2. 公司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改選且均獲連任,代表公司之董事未於法定期限辦理變更登記,自應依公司法第四○三條第二項(舊法)規定處以罰鍰。(經濟部58.2.27商06853號函)
  3. 董事長變更登記敘明接任日期者,應以該日期為申請起算日。(經濟部58.9.17商32161號函)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經理人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既經本中心登記之經理人有增減異動時,應於經理人到職或離職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
  3. 經理人之委任、解任應有董事過半數同意。
  4. 經理人須在國內有住所或居所。
  5. 具有公務員身分或公司監察人或有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經理人。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關於決議委(解)任經理人之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
  3. 變更登記事項表正本二份,影本乙份。
  4. 經理人戶籍謄本或字跡清晰之身分證影本。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加附該項文件:

  1. 依法應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2. 經理人如為外國人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居留證。
  3. 經理人如為華僑者應檢附僑委會核發註有國內詳細地址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4.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一份。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經理人到職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但經理人委任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流程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登記流程圖

解散登記

申請時機
專案向本中心投資企劃組申辦撤銷投資案經核准後,即召開股東會決議解散,並於決議解散後十五日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股東會之召開及決議應依公司法規定辦理。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撤銷投資案核准函影本。
  3. 股東會議事錄。
  4.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
申請期限及罰鍰
董事長應於決議解散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但公司解散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投資企劃組、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申請公司登記證明書

申請時機
視公司需要。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證明書上載有公司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登記及實收資本額、最新核准及變更登記日期及字號、營業項目等資料。
應備文件
申請書。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公司設立登記。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每份新台幣200元;同次申請相同証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証明書費100元。
參考法令
  1. 公司法。
  2.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申請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證明書

申請時機
視公司需要辦理申請。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證明書上載有公司地址、負責人、統一編號、登記及實收資本額、最新核准及變更登記日期及字號、營業項目等資料。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一份。
  2. 公司登記基本資料英文譯本一份。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公司設立登記。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申請核給英文證明書者,每份新台幣600元;同次申請英文証明書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証明書費100元。
參考法令
  1. 公司法。
  2.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申請抄錄查閱

申請時機
視公司需要。
內容說明
  1. 公司負責人及利害關係人可抄錄下列公司登記資料:核准之公司登記案件申請書、設立(變更)登記表(事項卡)、認許(變更)登記表、公司章程、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股東名冊、股票讓渡書、會計師資本額查核報告書暨其附件、本機關行政處分函、股東會議事錄、董事會議記錄暨簽到簿影本、股東同意書、董事、董事長或監察人願任同意書、法人資格證明文件、法人股東指派代表人擔任董監事之指派書、分公司經理人授權書等。
  2. 以任何人名義申請書,可抄錄下列公司登記資料:公司最新公示基本資料(即公司名稱、所營事業、公司所在地、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董事、監察人姓名及持股、經理人姓名、資本總額或實收資本額等七項)及章程為限,但不包括公司上開資料之歷史檔案。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申請人身份證明文件。
  3. 相關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4. 如委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任代理人之委託書。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公司登記。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1. 抄錄公司登記表每份200元,同次申請相同登記表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100元。
  2. 動產擔保登記查閱每份120元。
  3. 抄錄其他事項(如章程、股東名簿),每千字或不足一千字,應繳納抄錄費300元。
  4. 查閱登記簿或其他登記文件,每一份應繳納查閱費400元。
參考法令
  1. 公司法。
  2. 公司負責人、利害關係人或任何人申請查閱及抄錄公司登記資料須知。
  3. 動產擔保交易法施行細則。
  4. 公司登記規費收準則。

公司董監事、經理人資格證明

申請時機
視公司需要申請董監事、經理人資格證明。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申辦資格及證明內容應符合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內記載事項。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繕妥資格或蓋妥擬證明印鑑之證明書一份。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之公司董監事及經理人。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資格證明書每份新台幣200元,同次申請相同證明二份以上者,第二份起每份應繳納抄錄費100元。
參考法令
  1. 公司法。
  2.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農業科技園區分公司登記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分公司登記流程圖

區內分公司設立登記

申請時機
總公司向本中心投資企劃組申辦分公司入區經核准後及承租廠房(土地)完成者,即可提出分公司設立登記。應於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後十五日內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分公司僅得設置經理人。
  4. 章程須有設置分公司之規定及營業項目需含括分公司之所營項目,如公司章程中無設置分公司之規定及無含括分公司之所營項目,總公司應依法修正公司章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二份,影本一份。
  3. 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通過設立分公司及指派經理人)。
  4. 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總公司登記事項表影本。
  6. 本中心核准之入區投資核准函影本。
  7. 租用廠房(土地)繳款收據影本。
  8. 投資保證金繳款收據影本。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附該項文件一份:

  1. 依法應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2. 經理人如為外國人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居留證。
  3. 經理人如為華僑者應檢附僑委會核發註有國內詳細地址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4.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一份。
  5. 外語文件均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董事長應於分公司設立後十五日內申請登記。但分公司設立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可自取得許可文件後十五日內申請之。如申請之最後期限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
(1)起算日:郵寄者以郵戳上所蓋日期為憑
親自送達者以收文日期為憑
(2)罰鍰標準:未滿ㄧ個月處新台幣1萬元罰鍰
1個月以上未滿3個月處新台幣2萬元罰鍰
3個月以上未滿6個月處新台幣3萬元罰鍰
6個月以上未滿1年處新台幣4萬元罰鍰
ㄧ年以上處新台幣5萬元罰鍰
(3)案件有特殊情形再專案簽報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區外設立分公司登記

申請時機
總公司應以在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工廠登記者為限,並應於董事會決議設立分公司後十五日內申請(逾期申請者,依公司法第三八七條規定辦理)。
內容說明
  1. 申請書應由董事長具名蓋章及蓋公司印鑑申請。
  2. 董事會應有過半數董事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3. 分公司僅得設置經理。
  4. 章程須有設置分公司之規定及營業項目需含括分公司之所營項目,如公司章程中無設置分公司之規定及無含括分公司之所營項目,總公司應依法修正公司章程。
應備文件
  1. 申請書。
  2. 分公司設立登記表正本二份,影本一份。
  3. 董事會議事錄及其簽到簿影本(通過設立分公司及指派經理人)。
  4. 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5. 總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
  6. 經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有下列各項情事者,應附該項文件一份:

  1. 依法應先經政府許可者,應附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影本。
  2. 經理人如為外國人須檢附警察機關核發之居留證。
  3. 經理人如為華僑者應檢附僑委會核發註有國內詳細地址之華僑身分證明書。
  4. 如委由會計師或律師代理申請登記者應附委託書一份。
  5. 外語文件均應附中文譯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經園區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於園區投資之農業科技,其他園區事業或經本中心核准設置之服務事業。
主會辦單位
本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登記費:新台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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