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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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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管理中心
辦理期限: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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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4、5、15、16 條。
- 廠商欲增租廠房或(及)調增產能,如該廠商之進駐申請產業類別需要符合「應實施環評規定」,則需辦理環評(環評需檢附污染防治計畫書),並通過審查後申請增資或變更投資案;如不需符合「應實施環評規定」,則可直接提出申請增資或變更投資案。
- 核准增資或變更進駐申請案後,將該案交由審查小組核備。
- 增資或變更投資案核准後,取得相關環保(水、空氣、廢棄物)許可文件,即可申請雜、、建照(或室內裝修)或簽定設施租賃合約。廠商如欲自建廠房,則應提土壤及地下水檢測報告,以申請雜建照(或室內裝修)或簽定設施租賃合約。
- 以上程序完成後,即可開工。
- 環境影響評估法。
- 開發行為應實施環評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
- 水污染防治法、廢棄物清理法、空氣污染防制法、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 應檢具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書之指定事業機構種類、範圍及規模公告。
- 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指定事業機構公告。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 公私立場所應申請設置變更及操作許可之固定污染源公告。
-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