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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相關事項

申請勞工保險

申請時機
公司於辦理設立登記完成後,如確有僱用勞工即應辦理勞工保險。
內容說明
事業單位均應由僱主申報參加勞工保險。
應備文件
  1. 公司執照影本一份。
  2.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3. 負責人國民身分證(正背面)影本一份。
  4. 投保申請書二份。
  5. 加保申報表一份。
  6. 印鑑卡二份。
申請資格或要件
辦妥設立登記之農業科技或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
主會辦單位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規費及其他事項
保險費依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費率由雇主及勞工共同分攤。
參考法令
勞工保險條例。

勞工保險加、退保

申請時機
投保單位於其所屬勞工到職或離職當日應辦理加、退保手續。
內容說明
投保單位應於其所屬勞工到職或離職之當日填具「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送勞保局辦理。
應備文件
加保申報表或退保申報表。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理投保之單位。
主會辦單位
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
規費及其他事項
保險費依修正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費率由雇主及勞工共同分攤。
參考法令
勞工保險條例。

提撥職工福利金設立職工福利機構

申請時機
公司完成設立登記。
內容說明
  1. 創立資本總額提撥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五。
  2. 每月營業總額提撥0.05%~0.15%。
  3. 每月每個員工薪津扣繳0.5%。
  4. 下腳售價提撥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5. 成立職工福利委員會保管動用職工福利金。
  6. 員工二百人以上得設立職工福利社。
應備文件
  1.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章程三份。
  2. 職工福利委員會職員名冊三份。
  3. 職工福利金提撥情形一覽表三份。
  4. 年度工作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表各一份。
  5. 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一份。
  6. 職工福利委員會會議紀錄一份。
  7. 登記資本額提撥存款證明一份。
  8. 備文。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完成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單位。
主會辦單位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南區職業安全衛生中心。
勞動暨青年發展處。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參考法令
  1. 職工福利金條例。
  2. 職工福利金條例施行細則。
  3.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規程。

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申請時機
公司完成設立登記。
內容說明
  1. 成立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並按月提繳勞工退休準備金。
  2. 訂定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員會組織規章。
應備文件
  1.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設立申請書一份。
  2. 事業單位擬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率申報表一份。
  3.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及職員名冊一份。
  4.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組織章程一份。
  5.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退休辦法一份。
  6. 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會議記錄一份。
  7. 稅捐處薪資所得扣繳稅額繳款書(最近月份)影印本一份。
  8. 印鑑卡三份。
  9. 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影印本一份。
  10. 扣繳單位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含主任委員身份證影本、房屋稅單影本)。
申請資格或要件
完成設立登記之農業科技或其他園區事業。
主會辦單位
勞委會南檢所。
屏東縣政府勞工局。
規費及其他事項
由事業單位依薪資總額2%〜15%按月提繳。
參考法令
勞基法第五十六條。

訂立工作規則報備作業

申請時機
事業單位於僱用勞工人數滿三十人時,應即訂立工作規則,並於三十日內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內容說明
工作規則之訂立,應依事業性質,包括下列事項:
  1. 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國定紀念日、特別休假及繼續性工作之輪班方法。
  2. 工資之標準、計算方法及發放日期。
  3. 延長工作時間。
  4. 津貼及獎金。
  5. 應遵守之紀律。
  6. 考勤、請假、獎懲及升遷。
  7. 受僱、解僱、資遣、離職及退休。
  8. 災害傷病補償及撫恤。
  9. 福利措施。
  10. 勞雇雙方應遵守勞工安全衛生規定。
  11. 勞雇雙方溝通意見加強合作之方法。
  12. 其他。
應備文件
  1. 公司報請核備之公函一份。
  2. 工作規則之擬訂本一式三份。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設立登記之園區事業單位。
主會辦單位
勞委會南檢所。
屏東縣政府勞工局。
規費及其他事項
免規費。
規費及其他事項
勞動基準法及其相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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