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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資或投資案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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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辦單位:籌備處(以後為管理局)
辦理期限: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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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令依據
- 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 4、5、15、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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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駐申請作業流程
進駐業者、創新育成中心、研究機構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營運計畫及必要文件,向管理局提出進駐申請;管理局受理後,應於三個月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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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進原則
具有產業發展可行性且能用於提升農業產品之研發、改良、生產、與加工效益之生物技術或其他相關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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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運計畫書內容
(內容以不重複為原則,並以50頁為限)
- 營運計畫書摘要
- 營運目標及時程
- 核心技術內容概要
- 市場分析
- 行銷策略
- 財務計畫
- 研究發展方向與風險分析
- 用水用電需求
- 污染防治
- 附件
- 營運目標及時程(10分)
- 核心技術內容概要(15分)
- 市場分析(10分)
- 行銷策略(10分)
- 污染防治(10分)
- 研究發展(15分)
- 財務計畫(20分)
- 相關佐證資料(10分):每項酌加2分
- 實收資本額最低不得少於新台幣100萬元,但在投資案審核評估階段將會考慮到資本額是否符合整體營運計畫之進行。
- 投資人亦得視情形提供貸款投資,作為配合資金,惟其比例及用途有一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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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設立園區事業
申請設立農業生物科技以外之其他園區事業,其作業流程及需檢具之相關文件視個案情況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