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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管服務

核發變更建照執照作業流程及說明

核發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三十、三十四條、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內政部九十內營字第9067884號函、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九條、建築物基礎構造設計規範3.1.3、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四十五條之一、六十四條。
B.應備文件
  • 審查表一份。
  • 建造執照申請書一份。
  • 建築物概要表。
  • 地號表。
  •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 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
  • 現地彩色照片(變更設計免附)。
  •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地號全部)。
  • 最近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
  • 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 使用執照影本一份(增建案才需檢附)。
  • 建築線指示(定)圖。
  • 地上物拆除同意書一份(未申請拆除者免附)。
  • 地質鑽探報告書。
  • 結構計算書。
  • 工程圖樣(包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建築物立面圖、剖面圖、結構詳圖及設備圖等)。
  • 外殼耗能量計算書。
  • 合法房屋證明文件(增建者應檢附)。
  • 辦理空地套繪所需之地籍套繪圖。
  • 其他相關資料(如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變更設計案另附建造執照正本)。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 製作副本:核准後送繕打、編號、用印、發照,再依核准圖說製作副本。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 建造執照規費:按建築物造價收取千分之一規費。
  • 變更設計時,按變更部分收取千分之一規費。
  • 副本應製作二份。
F.備 註
  • 建築物之新建、增建、改建及修建等應請領造執照(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辦理)。
  • 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逾期者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建造執照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建造執照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建築師公會掛號、值班建築師審查)、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2. 承辦人查套繪並資執照送委託建築師公會辦理協助審查。
  3. 承辦審查、組長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4. 編號、套繪。
  5. 執照繕打、校對、公文繕打(申請人副本製作、繳交規費)。
  6. 用印發文。
  7. 申請人領件(起造人自接到通知領取建造之日起,三個月不來領取者,得將該執照予以註銷)。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作業流程

建造執照變更設計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建築師公會掛號、值班建築師審查)、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2. 承辦人將資執照送委託建築師公會辦理協助審查。
  3. 承辦審查/組長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4. 編號、套繪。
  5. 執照繕打、校對、公文繕打(申請人副本製作、繳交規費)。
  6. 用印發文。
  7. 申請人領件(起造人自接到通知領取建造之日起,三個月不來領取者,得將該執照予以註銷)。

報備開工作業

申報開工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五十四條、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七、二十八條。
B.應備文件
  • 開工報告書五份(起造人、監造人、承造人均需蓋大、小章,技師簽章)。
  • 施工配置圖一份(應標明基地範圍內之鋼板安全圍籬、施工所、工寮、車輛進出口、材料堆置、洗車設備、防塵網、防層布等。
  • 開工查報表一份。
  • 空污費繳納收據影本一張。
  • 建照執照正本(核准備案後發還)。
  • 施工計畫書二份(監造人、承造人均需簽章,技師、勞安人員、工地負責人簽章)一份存檔、一份存工地備查)。
  • 安全圍籬、工程標示牌(字體以油漆書寫綠底白字)、工地車輛出入口、沉澱池、洗車台等照片各一份。(車輛出入處之人行道上應鋪厚鋼板保護並予以固定,緣石以PC鋪築斜三角)。
  •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管制卡及應附文件三份。
  • 營建廢棄物處理管制卡及應附文件三份。
  • 承造人最近完稅證明。
  • 建築物消防設備圖說審查完成證明文件。
  • 建築物電信管線設計圖審查完成證明文件。
  • 建築物電力系統審查完成證明文件。
  • 自來水公司用戶用水設備內線設計圖審查表。
  • 基地內各項管線查察資料。
  • 污水處理設施審查完成證明文件。
  • 環境影響評估列管應辦事項應附文件。
C.處理程序
向秘書室申請掛號。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免規費。
F.備 註
  • 開工各項資料備妥後,俟本中心核准後方得整地開挖。土方卡車運出工地前需經洗車沉澱池及洗車平台清洗及車斗加蓋防塵網駛離工地。車輛進出工地請避免上下班交通尖峰時間(上午七時至九時,下午五時至七時),並依交通維持計畫內容辦理,並不得超速、超載及污染行經道路路面整潔,以上請承造人確實約束土方承包商遵行,否則依有關規定處罰鍰。
  • 承造人需按本中心所核准之設計圖謹慎施工並報勘驗,未經本中心核准之變更設計嚴禁申報勘驗及施工,否則依建築法規定處最嚴重之罰鍰。
  • 為維護園區整體景觀,施工基地之四周安全圍籬一律使用高二.四公尺厚度一.二公釐以上之密閉式之鋼皮圍籬,鋼皮圍籬於道路交接處,應作適當截角,以免妨礙交通視線,顏色為綠色。安全圍籬應俟鷹架拆除後方可撤除,撤除前應將垃圾整理。
  • 僅完成開工申報手續,仍應於開工期限內具有開工行為。(拆除原有房屋、整地、挖地、打樁,從事安全措施等工程,但搭建工寮或設圍籬而無實際工作者不得視為已開工)。
  • 若未申報開工即行動工,依建築法規定處承造人新台幣玖仟元罰鍰。並依情節輕重移送懲處。

農業科技園區開工報備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開工報備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登記分文。
  2. 承辦人審核,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3. 組長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4. 銷號、開工內容繕寫及電腦登打、公文繕打、校對、用印。
  5. 申請人。

申請開竣工展期作業

開、竣工展期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五十三、五十四條、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五條。
B.應備文件
  • 申請書三份。
  • 建造執照正本。
C.處理程序
向秘書室申請掛號。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F.備 註

農業科技園區開、竣工展期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開、竣工展期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登記分文。
  2. 承辦人審核,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3. 組長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4. 銷號、開工內容繕寫及電腦登打、公文繕打、校對、用印。
  5. 申請人。

申報工程勘驗作業

工程勘驗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第五十六條及屏東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九條辦理。
B.應備文件
  • 勘驗申報書三份。
  • 建照正本(背面勘驗項目請填寫)。
  •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一)。
  • 建築工程勘驗查核報告表(二)。
  • 鋼筋(鋼骨)強度試驗報告書。
  • 『鋼筋(鋼骨)無輻射證明』影本一份。
  • 鋼筋(鋼骨)出廠證明書正本乙份。
  • 混凝土品質保證書(前一樓層)。
  • 混凝土強度試驗報告(前一樓層)。
  • 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書(前一樓層)。
  • 本次勘驗部分結構平面示意圖一份及現場配置照片一。
  • 混凝土業者公司執照、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氯離子含量檢測人員證書影本各乙份。
C.處理程序
向秘書室申請掛號。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 鋼筋無輻射污染證明書內鋼筋批號、數量及鋼筋買賣流程應明確。
  • 建照工程若勒令停工或罰鍰未繳暫停申報勘驗。
  • 免規費。
F.備 註
  • 各階段勘驗進度,請於該階段工程施工前申報,申報後方得施工。
  • 雜項工程之檔土設施及排水工程屬鋼筋混凝土構造部份,監造人於監造查核前應以電腦網路請取登記碼後,再由承造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人查核,確實依照核准設計圖說施工後,於雜項工程勘驗報告書上共同簽章,並檢附含標示登記碼之現場照片,向本中心申報。
  • 承造人申報各階段勘驗包括基礎及各層樑版,請於『需勘驗日』三天前送件掛號,收件後次日與本中心承辦人聯絡勘驗時間;現場並請準備副本圖以便核對,請配合辦理。如未依上述程序申請,未能安排勘驗日期,請自行負責。
  • 未依規定申報勘驗即先行動工,爰依內政部九十年九月十九日台九十內營字第九0八五四二六號函規定:除依建築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懲處外,另基於公共安全考量,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建築主管機關應依建築法五十八條規定,於勘驗時請違規承造人對未依規申報勘驗部分樓層,提出專業公會出具之安全鑑定報告書及結構強度證明文件等(如結構體鑽心試驗報告),以便查核是否符合相關結構強度規定之要求。

農業科技園區申報工程勘驗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申報工程勘驗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
  2. 承辦人審查、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申請人至服務台領回建造執照。
  3. 勘驗資料電腦登打。申請人至服務台領回建造執照。

核發使用執照作業

核發使用執照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第七十三、七十六條、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辦理。
B.應備文件
  • 使用執照審查表一份。
  • 使照申請書及附表文件四份。
  • 建築物竣工查報表一份。
  • 建造執照(背面勘驗紀錄表,每一項目監造人需蓋章)。
  • 委託書一份。
  • 門牌證明一份。
  • 空氣污染防治費末期繳納證明。
  • 營建剩餘土石方管制卡一份、土方堆置現場照片一份(無剩餘土方者免)。
  • 建築廢棄物處理完成證明資料(包括建築廢棄物處理管制卡、合約書、清運機構許可證影本、處理機構處理許可證影本、處理機構開具之處理完成證明文件)。
  • 竣工照片(包括各向立面、屋頂突出物、退縮空間、防空避難設備、防火區劃鐵捲門、避雷設備)一式二份。
  • 原核准副本圖一份(於核發使照時一併退還起造人)。
  • 建築竣工圖二份(包括位置、面積計算、平面、立面圖說,承造人、監造人均需簽章)。
  • 屋頂層混凝土氯離子檢測報告。
  • 屋頂層混凝土品質保證書。
  • 屋頂層混凝土抗壓試驗報告。
  • 鋼骨構造尚須檢附有關防火被覆文件(若影本需加蓋與正本相符印章)如下列:
    1. 內政部新技術、新工法,新設備及新材料審核認可通知書影本。
    2. 出廠證明正本。
    3. 監造人與承造人共具『(建照號碼)□□□□工程之鋼骨防火被覆確實依照建技規則及施工規範謹慎施工』之保證書。
  • 監造人與承造人共具『(建照號碼)□□□□工程之室內隔間材料均符合建技規則有關防火時效之規定且通過防火區劃之風管均設有防火閘門』之保證書。並附材質、耐熱證明(內政部)出廠證明。
  • 污水處理設施、室內裝修材料及防火門(窗)核可文件及出廠證明。
  • 昇降設備檢查合格資料 。
  • 公用設施管線接管查核資料。
  • 消防竣工查驗合格證明(請逕向 屏東縣消防局申請竣工查驗)。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工本費200元。
F.備 註
  • 建築物、景觀植栽及周邊設施應依核准建築圖說施工完竣。
  • 安全圍籬、施工所拆除、垃圾清理完畢、公共設施修妥。
  • 污水處理設施勘驗合格證明。
  • 消防設施按圖施工且可測試,並經屏東縣竣工審查完竣。
  • 建築工程如涉及室內裝修行為,應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 申請部分使用執照者,應依「建築物部分使用執照核發辦法」規定辦理。
  • 送件後請主動聯絡本中心承辦人排定現場查驗時間。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使用執照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使用執照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
  2. 承辦人、相關單位及公會建築師、(無障礙設施查核人員)、會同申請人現場辦理竣工查驗。
  3. 建築師公會複審,核可送回本中心。
  4. 承辦審查、組長決行,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5. 編號、套繪。
  6. 執照繕打、校對、公文繕打。
  7. 用印發文(申請人副本製作、繳交規費)。
  8. 申請人領件。

核發雜項(含變更設計)作業

核發雜項執照(含變更設計)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 雜項工作物應請領雜項執照(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辦理)。
  • 建築法第三十、三十四條、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三條、內政部九十內營字第9067884號函、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第九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篇第六十四條。
B.應備文件
  • 建照執照及雜項執照規定項目審查表一份。
  • 建照執照申請書一份。
  • 雜項工作物概要表。
  • 地號表。
  •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
  • 結構與設備專業技師簽證報告。
  • 現地彩色照片(變更設計免附)。
  • 最近三個月內土地登記(簿)謄本一份(地號全部)。
  • 最近三個月內地籍圖謄本。
  •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起造人與土地所有權人相同者免附)。
  • 使用執照影本一份(增建案才需檢附)。
  • 建築線指示(定)圖。
  • 地上物拆除同意書一份(未申請拆除者免附,如有抵押設定者,另檢附拆除同意書)。
  • 結構計算書。
  • 使用共同壁協定書(無共同壁者免附)。
  • 工程圖樣(包括基地位置圖、地盤圖、配置圖、各層平面圖及屋頂平面圖、建築物立面圖、剖面圖、結構詳圖及設備圖等)。
  • 地質鑽探報告書。
  • 其他相關資料(如特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文件、環境影響評估相關文件)(變更設計案另附雜項執照正本)。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 製作副本:核准後送繕打、編號、用印、發照,再依核准圖說製作副本。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 建造執照規費:收取造價千分之一規費。
  • 副本圖說應製作二份(一份由申請人留存,一份存工地備查)。
F.備 註
依建築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起造人應於接獲第一次通知改正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通知改正事項改正完竣送請復審;逾期者或復審仍不合規定者,主管建築機關得將該申請案件予以註銷。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雜項執照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雜項執照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建築師公會掛號、值班建築師審查)、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2. 承辦人審核,查套繪、會辦機關,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3. 組長複核、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4. 編號、套繪。
  5. 執照繕打、校對公文繕打(申請人副本製作、繳交規費)。
  6. 用印、發文。
  7. 申請人領件(起造人自接到通知領取建造之日起,三個月不來領取者,得將該執照予以註銷)。

核發拆除執照作業

核發拆除執照(可併建造執照辦理)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八、七十九及八十條、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五條、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
B.應備文件
  • 審查表一份。
  • 申請書一份。
  • 建築物概要表。
  • 現況彩色照片。
  • 起造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自辦案免)。
  • 設計建築師簽證負責項目表(自辦案免)。
  • 建築物之權利證明文件或其他合法證明(如建築權狀、建築登記簿謄本;檢附房屋稅單或水電費單者應另附契結書)。
  • 建物登記謄本(建號全部)。
  • 地上物拆除同意書一份(如有抵押者應檢附)。
  • 建築物之位置圖及平面圖。
  • 其他相關文件。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拆除執照:免費發給。
F.備 註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拆除執照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核發拆除執照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建築師公會掛號、值班建築師審查)、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2. 承辦人審核,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3. 組長複核、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4. 主秘、副主任複核、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5. 主任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6. 銷號,套繪,公文繕打、校對、用印、發文。
  7. 申請人領件。

申請室內裝修作業

室內裝修審查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9條、第70條、第86條、第88條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等。
B.應備文件
  •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檢查表。
  • 建築物室內裝修圖說申請表。
  • 委託書。
  • 室內裝修業登記書(建築師簽證案免附)。
  • 室內裝修業登記證書影本。
  • 原使用執照影本一份。
  • 建築物使用權同意書(自有者免)。
  • 建物登記簿謄本。
  • 建築室內裝修材料表。
  • 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文件。
  • 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 工程圖樣(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之室內裝修圖說)
  • 原使用執照竣工圖(申請範圍著色)。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 製作副本:核准後送繕打、編號、用印、發照,再依核准圖說製作副本一份。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免規費。
F.備 註
  • 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或經內政部認定之非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室內裝修,申請人本中心申請審核圖說合格並領得許可文件後,始得施工。
  • 室內裝修不得妨害或破壞消防設備,其申請審核之圖說涉及消防設備變更者,應依消防法規規定辦理,並應於施工前取得當地消防主管機關審核合格之文件。
  • 未經本中心審查先行動工者,依建築法第九十五條之一處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室內裝修從業者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或補辦,逾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連續處罰。

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69條、第70條、第86條及第88條等相關規定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
B.應備文件
  •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申請書。
  •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查驗表。
  • 原領室內裝修審查合格文件。
  • 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核圖說許可函及圖說。
  • 消防竣工查驗合格證明(請逕向屏東縣局申請竣工查驗)。
  • 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影本。
  • 建築物室內裝修簽證表。
  • 建築室內裝修竣工材料表。
  • 室內裝修竣工圖說(與原申請圖說相符者免附。
  • 經認證之裝修材料合格證明。
  • 建築物室內裝修竣工照片(包含樓梯、樓梯平台、防火區劃設施、出入口、防火門、走廊、緊急進口等)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建築物裝修合格證明規費每件二百元。
F.備 註
  •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室內裝修圖說應由開業建築師或專業設計技術人員署名負責,但建築物之分間牆位置變更、增加或減少經本中心認定涉及公共安全時,應經開業建築師簽證負責。
  • 依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室內裝修施工業者應依照核定之室內裝修圖說施工;如於施工前或施工中變更設計時,仍應依本辦法申請辦理審核,但不變更防火避難設施、防火區劃,不降低原使用裝修材料等級或分間牆構造之防火時效者,得於竣工後,備具竣工圖說,一次報驗。

農業科技園區室內裝修證明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室內裝修證明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向本中心申請竣工查验,領取原装修審圖卷宗。
  2. 公會建築師(二人)會同申請人現場查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3. 承辦人審核,組長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4. 銷號,證明書繕寫、校對,申請人繳交規費。
  5. 用印並發文。
  6. 申請人領件。

變更使用執照(一般)作業流程及說明

變更使用執照審查(一般)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三、七十四及七十六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
B.應備文件
  • 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 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
  • 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 屏東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消防設備會查紀錄表。
  • 建築基地現場彩色照片(應包含防火間隔及避難設施)。
  • 結構安全證明書。
  • 委託書。
  • 原建築物使用執照。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土地登記謄本。
  • 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 地籍圖謄本。
  • 原竣工圖說影本或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
  • 申請圖說。
  • 建築物室內裝修證明文件(非屬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第二條所指範圍者,可直接併案申請免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 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室內裝修者,限裝修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並於申請室內裝修審查時併案。
  • 工本費200元。
F.備 註

農業科技園區變更使用執照(一般)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變更使用執照(一般)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建築師公會掛號、值班建築師審查)、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2. 承辦人、公會建築師(二人)會同申請人現場查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3. 承辦人文件審核,組長複核、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4. 如是供公眾使用案,需經主秘、副主任複核,主任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5. 銷號,執照繕寫、校對。
  6. 用印、發文。
  7. 申請人領件。

變更使用執照作業申請室內裝修(限裝修300m2)作業流程及說明

變更使用執照暨併案辦理裝修面積300m2以下室內裝修審查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辦理。
B.應備文件
  • 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 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
  • 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 屏東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消防設備會查紀錄表。
  • 建築基地現場彩色照片(應包含防火間隔及避難設施)。
  • 結構安全證明書。
  • 委託書。
  • 原建築物使用執照。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土地登記謄本。
  • 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 地籍圖謄本。
  • 原竣工圖說影本或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
  • 申請圖說。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限裝修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案)者,其檢附文件詳如室內裝修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 建築法第七十三、七十四及七十六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
  • 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室內裝修者,限裝修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並於申請室內裝修審查時併案。
F.備 註

室內裝修竣工查驗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建築法第七十三、七十四及七十六條建築物非經領得使用執照,不准接水、接電或申請營業登記及使用;非經領得變更使用執照,不得變更其使用。(依建築法、屏東縣管理自治條例、建築物結構與設備專業工程技師簽證規則等)。
B.應備文件
  • 變更使用執照審查表。
  • 變更使用執照申請書。
  • 變更使用執照檢討項目簽證表。
  • 變更使用執照概要表。
  • 屏東縣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申請變更使用執照消防設備會查紀錄表。
  • 建築基地現場彩色照片(應包含防火間隔及避難設施)。
  • 結構安全證明書。
  • 委託書。
  • 原建築物使用執照。
  •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非公司者免)。
  • 營利事業登記證。
  • 土地登記謄本。
  • 建物登記謄本或建物權利證明文件。
  • 地籍圖謄本。
  • 原竣工圖說影本或地政機關複丈成果圖。
  • 申請圖說。
  • 併案申請室內裝修(限裝修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案)者,其檢附文件詳如室內裝修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C.處理程序
  • 收件:向秘書室申請掛號,並分派承辦人。
  • 審查:查核相關圖說文件是否齊全
  • 核判:圖說修正補齊後依程序逐級核判。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室內裝修者,限裝修面積300平方公尺以下案件,並於申請室內裝修審查時併案。
F.備 註
工本費200元。

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室內裝修(限裝修300m2以下)作業流程

變更使用執照併案申請室內裝修(限裝修300 m2以下)作業流程圖
變更使用許可審查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建築師公會掛號、值班建築師審查)、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2. 承辦人、公會建築師(二人)會同申請人現場查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3. 承辦人,組長複核、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4. 主秘、副主任複核,主任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5. 銷號,繕打、校對並用印。
  6. 申請人領件。
變更使用竣工查驗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建築師公會掛號、值班建築師審查)、登記分文(工商服務組),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2. 承辦人、公會建築師(二人)會同申請人現場查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3. 承辦人,組長複核,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4. 主秘、副主任複核,主任決行,不通過就一次通知改正,函復申請人並銷號。
  5. 銷號。執照、證明書繕寫、校對。
  6. 用印、發文。
  7. 申請人領件。

申請調閱建築執照圖說及檔案資料

開、竣工展期

A.內容說明及法令依據
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
B.應備文件
  • 申請書。
  • 使用執照影本。
  • 土地或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如土地或建物登記謄本或所有權狀影本,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登記者附房屋納稅義務人證明文件)。
  • 委任書(無委任者免附)。
C.處理程序
向秘書室申請掛號。
D.主會辦單位
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
E.注意事項
  • 申請人資格:起造人、土地、建築物所有權人、法律上有利害關係者。
  • 調閱之建築執照檔案圖說,應由工商服務組派員陪同於指定櫃台內閱覽,不得攜離。如需複印資料者,應依申請調閱事項為限。上開調閱資料僅供建築設計參考使用。
F.備 註

農業科技園區調閱建築執照圖說及檔案資料申請作業流程

農業科技園區調閱建築執照圖說及檔案資料申請作業流程圖
流程說明
  1. 秘書室掛號收件、登記分文。
  2. 承辦人調案、審查、決行。不通過就銷號並函復申請人。
  3. 銷號、發文。
  4. 申請人資料調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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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複查機制 >>> 點選開啟下載

違章建築即報即拆作業要點 >>> 點選開啟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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