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5日
發文字號:農授生園籌字第0954002637號
訂定「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補助農民團體輔導經營衛星農場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補助農民團體輔導經營衛星農場要點」。
主任委員 蘇嘉全
本案授權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主任決行
農業生物科技園區補助農民團體輔導經營衛星農場要點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生物科技園區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為協助農民團體輔導其轄下農業產銷班參與衛星農場之經營,特依據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要點。
- 二、農會、漁會、農業合作社、農田水利會等農民團體,得依本要點提出補助申請。
前項申請,以其轄下農業產銷班經與管理局園區事業訂定有生產合作契約參與衛星農場經營者為限。
-
三、本要點之補助項目如下:
- 農民團體為協助與管理局園區事業有生產合作契約之農業產銷班所需而購置之生產、檢測、儲存等機具、儀器及資材。
- 辦理種苗繁殖技術及生產體系研究改良訓練
- 辦理農業產銷班栽植品種更新、田間技術及管理課程。
- 其他與本園區衛星農場經營有關之事項。
-
四、本要點之補助基準如下:
- 第三點第一款之補助款以不超過購置金額二分之ㄧ為原則,且每項機具、儀器及資材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 第三點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補助,含餐飲、住宿場、地租金及相關資材等,參與人數五十人以上者,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未滿五十人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 第三點第四款之最高補助為新臺幣三十萬元。
- 五、申請人應於每年五月底前,研提補助計畫書(如附件),向管理局提出申請。
-
六、管理局審查補助款項,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 管理局以補助計畫之可行性、預期效益等及申請補助單位以往辦理活動績效予以審查。
- 同一補助項目每年度以提出一次計畫為原則。
-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申請補助時,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
七、補助經費核銷,依下列規定辦理:
- 補助申請經管理局審核同意後,於實施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齊經費之支出明細表、發票、收據及相關資料報請管理局審查後撥款。
- 補助實施計畫相關支出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十年以上,俾憑審計機關查核。
-
八、管理局辦理計畫之執行及考核,其要項如下:
- 對接受補助團體查核計畫執行進度及經費執行情形。
-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如發現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 九、管理局辦理本要點補助,以當年度預算為限,超過當年度補助額度時,即不再受理申請
- 十、管理局成立前,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屏東農業生物技術園區籌備處辦理本要點業務。
○○○○○輔導產銷班經營衛星農場計畫書
- 計畫名稱及經費
- 計畫性質及編號
- 提送機關
- 計畫執行機關、執行人及計畫主辦人
- 執行期限
- 計畫內容
- 預期效益
- 計畫經費分類
- 預算細目
- 適用政府採購法之項目
每年五月底以前提出申請補助計畫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