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事業統一發證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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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統一發證設立登記
申請時機
應於核准開工後,開始營業前向本籌備處(管理局)第二組申辦。
內容說明
- 園區事業登記證係併同營業登記及進出口簽證印鑑登記、工廠登記統一發證。應於辦妥該項登記後,始得辦理請領發票,開始正式營運並辦理各類產品輸出簽證。
- 凡經營、製造應經特許或許可業務者,應先取得該特許營業登記證或許可執照後,始得申辦園區事業設立登記。
- 屬藥商者於申請開工檢查同時須備文向本籌備處(管理局)申請函轉縣、市衛生局派員實地勘察,俟勘察結果符合規定,始得申辦園區事業設立登記。
- 非屬園區事業之園區服務事業,應辦理營利事業統一發證登記。
應備文件
-
公司組織者應附:
- 營利事業(含工廠、出進口)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七份。
- 公司章程二份。
- 公司核准函影本二份。
-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二份。
- 股東名簿二份(本國股東加註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董監事名冊二份(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背頁影印即可)。
- 負責人(代表人)身分證影本二份。
- 特許或許可證件影本二份。
- 開工核准函影本二份。
-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相關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二份。
- 國貿局英文名稱預查核准文件二份。
- 生產設備清單及工廠配置圖各二份。
- 自建廠房者附廠房使用執照二份(租用標準廠房者需附室內裝修合格證二份,若廠房無裝修者免附)。
- 設廠標準主管機關審核合格文件二份
(設廠標準主管機關為1.食品工廠:衛生局。2.化妝品製造工廠:衛生局。3.藥物製造工廠:衛生局。4.飼料工廠:農業局。5.農藥工廠:農業局。6.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農業局。7.環境用藥工廠:環保局。)
- 自建廠房者需檢附業經本處核准之用水及用電計畫書(租用標準廠房者需檢附業經本處核准之用水及用電文件)二份。
-
獨資、合夥等組織者應附:
- 資金證明文件二份。
- 合夥契約副本二份。
- 負責人身分證影本二份。
- 房屋或土地租賃契約或所有權狀影本二份。
-
分公司組織者應附:
- 營利事業(含工廠、出進口)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七份。
- 公司章程二份。
- 股東名簿二份(本國股東加註身分證字號及出生日期)、董監事名冊一份(以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背頁影印即可)。
- 總公司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二份。
- 分公司核准函影本二份。
- 分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影本二份。
- 負責人(或分公司經理人)身分證影本二份。
- 特許或許可證件影本二份。
-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相關核准或許可證明文件二份。
- 國貿局英文名稱預查核准文件二份。
- 生產設備清單及工廠配置圖各二份。
- 自建廠房者附廠房使用執照二份(租用標準廠房者需附室內裝修合格證二份,若廠房無裝修者免附)。
- 設廠標準主管機關審核合格文件二份
(設廠標準主管機關為1.食品工廠:衛生局。2.化妝品製造工廠:衛生局。3.藥物製造工廠:衛生局。4.飼料工廠:農業局。5.農藥工廠:農業局。6.動物用藥品製造廠:農業局。7.環境用藥工廠:環保局。)
- 自建廠房者需檢附業經本處核准之用水及用電計畫書(租用標準廠房者需檢附業經本處核准之用水及用電文件)二份。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農業科技或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
規費及其他事項
- 公司、分公司組織:新台幣8,000元(營利事業登記設立登記費:1,000元、工廠型態登記費:5,000元、證照費:2,000元)。
- 獨資合夥組織:新台幣2,000元(營利事業登記設立登記費:1,000元、證照費:1,000元)。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商業登記法及其施行細則。
-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園區事業變更登記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或營利事業下列原登記事項變更時:
- 園區事業名稱。
- 所在地。
- 營業項目。
- 資本額。
- 負責人。
- 進出口簽證負責人。
- 工廠登記相關資料。
內容說明
- 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即辦妥公司變更登記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籌備處(管理局)申辦。
- 屬藥商者須俟縣、市衛生局派員實地勘察符合規定,始得申辦。
- 所在地變更須經本籌備處(管理局)開工核准後始得申辦。
應備文件
- 營利事業(含工廠、出進口)設立(變更)登記申請書七份。
- 變更後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一份。
- 原登記證正本。
- 其他涉及變更內容之附件(如董事會會議記錄)。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農業科技或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
規費及其他事項
- 公司、分公司組織:新台幣6,000元(營利事業登記變更登記費:1,000元、工廠型態登記費:3,000元、證照費:2,000元)。
- 獨資、合夥組織:新台幣2,000元(營利事業登記變更登記費:1,000元、登記證費:1,000元)。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商業登記法及其施行細則。
-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
園區事業歇業登記
申請時機
應於解散登記核准後十五內申請、或與解散登記併案辦理。
應備文件
- 歇業(註銷)登記申請書二份。
- 繳銷原領園區事業登記證。
- 環保主管機關出具用地之土壤污染檢測資料同意備查文件。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農業科技或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商業登記法暨其施行細則。
- 營利事業登記規則及營利事業統一發證辦法。
- 工廠管理輔導法。
- 出進口廠商登記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