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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簽證及貿易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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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簽證及貿易事項
輸出入簽證流程
流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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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國外或課稅區輸入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並檢附相關資料。
- 向本中心工商服務組申請輸出入許可證。
- 本中心核發證明,貨品據以報海關通關。
申請輸入許可證(包括更改內容及自課稅區輸入)
申請時機
自國外或課稅區輸入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時。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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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規定申請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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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為自簽證之日起六個月。但對特定貨品之輸入或自特定地區輸入貨品,得核發有效期限較短之輸入許可證。
應備文件
- 輸入許可證申請書全份。
- 其他依規定應附繳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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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報價人抬頭之賣方報價單一份,如係由國內廠商就地代理報價,應令檢送國外原供應商委託或授權代理報價之證明文件。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農業科技或並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參考法令
- 貿易法。
- 貨品輸入管理辦法。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申請輸出許可證(包括向課稅區輸出)
申請時機
向國外或課稅區輸出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時。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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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限制輸入貨品表內之貨品,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貿易局公告免證者外,應依規定申請辦理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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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許可證(向課稅區輸出准許證)有效日期為自簽證日起三十日(貿易局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並不得申請展延有效日期,如無法於限期內輸出貨品時,申請重簽時,應將原簽發之輸出許可證辦理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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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貨品復運出口及舊品出口,應向本管理中心申請輸出許可證。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設立登記之園區核准廠商並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參考法令
- 貿易法。
- 貨品輸出管理辦法。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延期、修改及補發
申請時機
- 申請輸入許可證之延期、更改內容、補發。
- 申請輸出許可證之修改、補發。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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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貨品不能於輸入許可證有效期限內自原起運口岸裝運者,申請人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延期,其每次延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延期次數不得超過二次(貿易局公告指定之貨品應於期限內輸入,不得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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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許可證所載各項內容,申請人得於有效期限屆滿前繕打輸入許可證更改申請書,連同原輸入許可證及有關證件申請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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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入許可證遺失時,得申請補發。但以原證遺失時貨品全部或部份尚未進口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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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許可證不得申請延期,未能於有效期間內出口者,申請重簽時,應將原輸出許可證申請註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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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許可證之修改,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 未報關前發現錯誤者,應註銷重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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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報關未放行前或報關放行後須修改者,應檢附輸出許可證修改申請書向原簽證單位辦理。
- 申請修改時,仍依原輸出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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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許可證申請人名稱不得修改,但經貿易局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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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許可證於報關出口前遺失者,應申請註銷重簽;於報關出口後遺失而申請補發需要者,得向原簽證單位申請辦理之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證之園區核准廠商並登記為出進口廠商者。
參考法令
- 貿易法。
- 貨品輸出、入管理辦法。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委託國內、外廠商加工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之原料或半製品運往加工出口區、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課稅區加工者,須因其缺乏加工研究過程中所需技術或機械設備,致其成品所需部分零件或組件須委託園區保稅範圍外加工,其原料、半製品應屬准許進口類貨品,且委託加工之對象,以依法組織之研究機構或已辦妥工廠登記之工廠為限。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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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申請委託加工案件,如尚未確定數量及價值,得暫不提供,並應於半年內補報實際數量及價值,屆期未補報者,管理局得暫停受理次一申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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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申請委託加工其原料或半製品需運往區外時,應填具經海關驗印之園區事業原料運出區外加工及加工品運回進廠存倉紀錄卡,向海關辦理出區手續;加工品運回園區時,應逕於紀錄卡上辦理銷案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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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外加工案件,加工廠所添加之原料不得申請退稅。但加工廠為科學工業園區園區事業、加工出口區區內事業或保稅工廠者,得申請除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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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往加工出口區、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課稅區之原料或半製品,以委託加工至零件或組件為限。但情形特殊者,得向管理局申請核准加工至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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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以自己名義由加工廠商或設立於其他關區之分廠處直接出口加工品者,應檢具出口地海關核發之報單副本向海關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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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園區事業加工之廠商應設置專區存儲保稅原料及加工品,並應設置帳卡隨時記錄保稅貨品之存入、領出及結存數量,以備海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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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加工案件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處理者,應將使用之號碼序號先向海關申請核備,並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且按月印製替代加工紀錄卡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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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往加工出口區、保稅工廠、科學工業園區、課稅區加工,加工期間之計算,以經管理局核准日起一年內為限;期滿應即運回,運出園區外加工逾期未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內繕具報單補稅。
應備文件
- 委託加工申請書。
- 合約書或經委、受託加工雙方簽署之訂單。
- 加工廠商之公司與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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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
- 其他應付文件。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園區核准廠商。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接受國內、外廠商委託加工
申請時機
區外廠商以其原料或半製品委託園區事業加工。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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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託加工案件應事先申請本管理中心辦理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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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用原料或半製品進區時園區事業應填具園區事業代加工原料進區申請書;加工品出區時應填具園區事業代加工品出區申請書,辦理出區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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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受託加工,須添加保稅原料者,於加工品出區時,應繕具報單,向海關辦理通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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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託加工申請書,經海關核准以電子資料處理者,應將使用之號碼序號先向海關申請核備,將進出廠有關資料,依規定期限輸入建檔,並按月印製替代申請書之表報,於次月二十日前印妥備查。
應備文件
- 接受委託加工申請書。
- 委託加工合約書或訂單。
- 委託加工廠商之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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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前後之樣品或圖說、加工過程及所使用或添加之原料。
- 其他應附文件。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園區核准廠商。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原產地證明書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出口生產性貨品得享進口國優惠關稅待遇者。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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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應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連結貿易局網站向簽發單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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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於貿易局網站申辦前,除使用經濟部簽發之工商憑證者外,其他應先連結貿易局網站,向貿易局申請使用者識別碼及密碼;出口人若非屬具出進口廠商資格者,均需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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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案件經簽發單位與海關報關系統資料比對無誤後,出口人得申請列印原產地證明書,並須經簽發單位加蓋章戳及簽發人員簽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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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於貨品出口放行60天後始申請原產地證明書者,應檢具海關核發之出口證明用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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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產地證明書內容如有繕打錯誤或遺失者,出口人應檢具原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全份向原簽發單位申請繳銷換發或遺失補發;應自簽發單位簽發之日起二年內為之。
- 原產地證明書不得塗改;其經塗改者,無效。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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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如需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前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
-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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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經貿易局指定之相關文件。
- 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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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申請原產地證明書時,應檢具下列資料向簽發單位申辦:
-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出口報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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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申請原產地證明書之出口人名稱欄塡載為國外買主者,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 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出口報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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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資證明出口人名稱欄須塡載為國外買主之交易相關文件影本。
- 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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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申請原產地塡載為外國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 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原進口報單影本。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外貨復出口報單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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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人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原產地塡載為外國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
- 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申請書。
- 向海關申報或通報之轉運准單影本。
- 原輸出國產地證明影本。
- 其他經貿易局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園區核准廠商。
參考法令
- 原產地證明書管理辦法。
- 各國與我國簽署之自由貿易協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