儲運及保稅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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儲運及保稅事項流程
流程說明
- 申請園區事業統一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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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稅捐帳冊驗印,本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申請稅捐獎勵優惠,本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申報決算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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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申請輸出入許可證及其他貿易業務,向駐區海關儲運中心辦理進出口報關及倉儲運輸作業,本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申請動產擔保交易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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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駐區海關申請保稅帳冊驗印,本管理中心工商服務組申請授權保税物資自行點驗出區。
申請機器出區修理、檢驗、組裝、測試、報關作業
申請時機
依設置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進口之機器、設備,因修理、檢驗、組裝測試,須輸往課稅區時。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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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之保稅貨品運往區外委託代為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者,應填具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報請海關審核並繳納稅款保證金後放行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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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運往區外之保稅貨品屬機器、設備價值逾海關核定限額者,應經管理中心核准後向海關申請出區,或經由海關直接將申請書以電子資料傳輸管理中心,經管理中心核准後傳輸海關申請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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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保稅貨品,如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申請出區,並得依規定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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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貨品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後,應於出區後三個月內運回,運回區內時應填具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向海關辦理銷案及退還保證金手續。未依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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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區之保稅貨品,如情形特殊不能於期限運回者,應檢具區外受理廠商或他關區分廠書面資料,於期限屆滿前提出申請,經海關查明屬實後,始准展延。但機器、設備應經管理中心同意,且合計期限不得超過六個月。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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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科技園區保稅貨品運出區修理、檢驗或組裝測試申請書。
- 園區事業出區保稅貨品運回進廠申請書。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登記、園區事業登記之農業科技。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暨其施行細則。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申請出區展示報關作業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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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產品價值未逾海關核定限額者得免繳保證金逕憑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向海關申請出區手續,並得依規定自行點驗進、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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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品出區展示時間不得超過二個月,情形特殊者,得於期限屆滿前申請展期,合計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即應運回,未依期限運回者,應於期滿後十日繕具報單補稅。
應備文件
- 園區事業產品出區展示申請書。
- 園區事業出區展示產品運回進廠申請書。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登記、園區事業登記之核准廠商。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副產品、下腳廢品之處理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營運過程產生副產品、下腳、廢品時。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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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廢品」,係指園區事業所有不堪使用之機器、設備、零組件或材料,其本身事業不能利用者;或未經製造過程,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或其產品及設備因災害受損,本身事業不能利用,仍屬資產之一部分者。所稱之「下腳」,係指園區事業在其製造過程中,所殘餘之渣滓、廢料,且該事業不能利用者;或非經產製過程所積存之渣滓、廢料、包裝從物,且不屬於資產之一部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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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在生產過程中所產生之副產品、廢品、下腳等,均應按類別、性質依序儲存於倉庫或經管理中心及海關認可之地點,屬半製品之廢品,並應分別列明以備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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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產品、廢品、下腳之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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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用價值部分:由園區事業事前向管理中心申請專案核准,並會同海關、稅捐稽徵機關現場監毀。屬貿易主管機關公告限制輸出入貨品項目者,園區事業應另向管理中心申請許可證,經海關依關稅法有關規定核定完稅價格計徵稅捐後,由園區事業補稅提領出區;上述作業園區事業得經管理中心核准,以預估每年處理監毀數量,依其剩餘價值事先補稅。園區事業於海關及管理中心監毀後,得在預先補稅額度內准予提領出區。
- 無利用價值部分:由海關及管理中心派員監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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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品、下腳等,其未在產品單位用料清表用料量中另列有損耗率或未經核准者,得核實沖銷保稅原料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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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核准處理之廢品、下腳等,園區事業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規定處理。
應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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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產品、廢品、下腳銷往課稅區應檢附:
- 向課稅區輸出准許證。
- 發票。
- 裝箱單。
- 其他應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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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毀時應檢附:
- 申請函。
- 銷毀清冊一式三份。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登記、園區事業登記之核准廠商。
參考法令
- 農業科技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
申請授權保稅貨品自行點驗出區及按月彙報作業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開始營業逾三個月以上者得提出申請。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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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申請前項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經管理中心初審通過後送海關依評估審查表詳實評定;其評分達八十分以上者,由管理中心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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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公司法規定合併或分割後存續或新設之園區事業,得申請承受合併消滅或分割前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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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經核准辦理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者,應聘任二名以上之保稅業務人員
(其中一名為主管級人員) 辦理保稅業務。
應備文件
- 公司登記及營利事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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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資證明開始營業已達三個月之統一發票或其他銷售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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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三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影本(尚未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者,檢附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公司成立未滿一年者,應提供有關財務報表影本。
- 原物料管制作業流程說明書。
- 工廠、倉庫等保稅貨品儲存處所配置平面圖。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公司登記、園區事業登記之核准廠商。
申請登記自行點檢進出區暨按月彙報印鑑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聘任之保稅業務人員應報經海關核准登錄並辦理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及印鑑登記後,始可執行有關保稅業務。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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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應具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含同等學歷資格)或普通考試(含丙等特考)以上考試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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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稅業務人員異動或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及印鑑遺失、毀損時,應辦理變更登記或登錄後始具效力。
應備文件
- 申請函。
- 學經歷或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 公司保稅業務主管證明文件。
- 印鑑卡及自行點驗按月彙報簽發章。
申請資格或要件
擬登錄之保稅業務人員資歷為:
- 經辦保稅業務達二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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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參加關稅主管機關所辦之保稅業務人員講習並獲得結業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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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於海關委託辦理保稅專業訓練之機關參加講習並取得證明者。
生產性貨品攜運出區作業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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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性貨品」指與園區事業產製過程中有直接關聯或類似貨品,包括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及成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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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證明)單分為下列二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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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貨品攜運出區時,保稅業務人員應開具自行點驗生產性貨品出區放行單簽發出區;非保稅貨品得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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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業務資格之園區事業,保稅貨品攜運出區時,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並經海關驗印後放行;非保稅貨品得直接由專職人員開具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簽發出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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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依前項規定,攜運生產性貨品出廠(庫)時,應由園區事業所屬警衛或專職人員核對無訛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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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攜運生產性物品通行園區門崗遇值勤保安警察攔檢時,應提示單證以供辨識、查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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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非生產性貨品出區應由專職人員自行控管、簽放,非園區事業之貨品,得自由流通免辦出區放行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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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
向管理中心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其屬保稅貨品,仍應送請海關核准後放行。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農業科技、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
規費及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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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督促園區事業保稅業務人員確實依規定處理指定業務,本管理中心得隨時會同海關實施機動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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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有不宜由該事業之保稅人員開具貨品放行單之事實,或經發現其保稅業務人原有查核不實,或繕製不實之單據時,本管理中心得商洽海關撤銷保稅業務人員資格或停止授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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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遭受處分之園區事業須逐案向海關或本管理中心申請核准後始可將貨品攜運出區。
申請登記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憑單印鑑
申請時機
園區事業未具自行點驗進出區及按月彙報資格者,應檢具申請書
向管理中心申辦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自行簽發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單。
內容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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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品出區證明簽發專用章戳之標準規格為直徑三‧五公分之圓形橡皮章。上方為公司名稱,下方為「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字樣,中間為可調整之日期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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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事業依前條向管理中心申辦登錄之生產性貨品出區證明簽發章遺失、毀損或人員異動時,應辦理變更登記後始具效力,如擅以其他印章替代,經主管機關查獲者,除該批貨品不准出區外,園區事業須辦妥變更登記手續後,始准其自行簽發出區單證。
申請資格或要件
已辦妥園區事業登記之核准廠商、其他園區事業、園區服務事業。